
- 索 引 号: FZ00119-0200-2021-0010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2021-01-13
- 标 题: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关于修订《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道运〔2021〕12号
- 发布日期:2023-12-0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关于修订《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
榕道运〔2021〕12号
各县市区运管所(中心):
现将《福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福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规定》(2019年)同时废止。
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2021年1月13日
福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大事故隐患整治力度,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运管部门、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按部、省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重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级判定指南判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的原则进行。全市各级运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辖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上级或市中心发现的非市管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中心督促相关县(市)区运管所、四城区分中心挂牌督办,由其督促、协调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治。
企业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由本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辖区运管部门督办、协调才能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辖区运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含)以上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辖区运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县级(含)以上政府或其安委会挂牌督办;需要市中心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各县(市)区运管部门报市中心挂牌督办。
必要时,重大安全问题和一般事故隐患也可参照实施挂牌督办。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中心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挂牌督办申请,由其转报市安委会:
(一)已由市中心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跨县区、跨行业,需要两个(含)以上县(市)区政府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共同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问题。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中心挂牌督办:
(一)发生较大(含)以上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需由市中心督促进行整改的事项;
(二)已由县(市)区运管部门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跨县区,需要两个以上县(市)区运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严重、紧急,可能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较大(含)以上事故发生的事故隐患;
(五)上级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各县(市)区运管部门存在的突出安全监管问题;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问题。
第六条 市中心挂牌督办的事项由安全服务科、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报主要领导批准,以市中心安委办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部门负责督办协调。
第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对于企业自身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为被挂牌督办单位,由辖区运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对于行业和区域性的安全监管突出问题,相关县(市)区运管所、四城区分中心为被挂牌督办单位,由市中心负责挂牌督办。
第八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排查和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应当及时向辖区运管部门报备,辖区运管部门应审查报备信息的完整性。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名称、类型类别;
(二)隐患现状描述及产生原因;
(三)隐患的危害程度(可能导致的安全事故及后果)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以及已经采取的防范措施;
(四)具体治理方案、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五)隐患治理验收情况;
(六)治理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还应报送事故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上述第(四)、(五)、(六)条应在首次报备工作完成后报备。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包括首次报备、定期报备和不定期报备三种方式。
(一)首次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进行报备。
(二)定期报备: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进展情况;
(三)不定期报备:当重大事故隐患发生新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备相关情况。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首次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定期报备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备,不定期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重大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含技术方案等);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及节点要求;
(七)治理期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运管部门对企业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必要时组织力量指导整改,并建立工作台账,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须挂牌督办的应挂牌督办;须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的,应逐级上报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
(二)重大事故隐患概述;
(三)治理目标任务;
(四)治理时限;
(五)挂牌督办要求;
(六)挂牌督办单位;
(七)其他相关协调督办单位。
第十四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督促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并在挂牌督办单位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限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挂牌督办的治理期限应与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保持一致,防止随意性执法和“一刀切”式执法。
第十五条 辖区运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将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督促检查责任部门、检查内容。县(市)区运管所、四城区分中心应当每季度将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福州市交通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表》(附件)报送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中心,由市中心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成立隐患治理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企业成立的隐患治理验收组成员应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治理验收应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治理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通过的,企业应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恢复经营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报告;
(二)验收机构或验收组基本情况;
(三)验收报告及结论;
(四)恢复经营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
挂牌督办单位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结论及验收程序予以审查确认,对审查确认通过的予以销案并抄送本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恢复经营,并在挂牌督办单位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行业和区域性的安全监管重大问题的整改销案,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治理审查不合格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协调同级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停业整改;对治理无望或者企业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抄告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整改、惩处仍无法达到安全条件的,上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并由其依法提请同级政府按照规定予以关闭。
第十九条 市中心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治理效果较差的单位,将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与企业信用管理等挂钩,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州市交通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表
附件
福州市交通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表
重大隐患类别 |
隐患治理情况 |
执法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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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发现 隐患数 |
已完成整改 隐患数 |
限期整改数 |
停产停业整改数 |
取缔关闭数 |
罚款 |
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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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次) |
个(次) |
个(家) |
个(家) |
个(家) |
万元 |
个(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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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运输 |
道路客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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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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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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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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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 运输 |
水上渡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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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危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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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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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建设 |
公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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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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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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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表格中所指的“其他”,是指各行业重大隐患类别中未重点明确的其他重大隐患。 |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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