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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Z00119-0200-2017-0006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7-08-09
  • 标    题: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交运〔2017〕211号
  • 发布日期:2017-08-09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交运〔2017〕211号
来源: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时间:2017-08-09 00:00

各县(市、区)交通局、财政局,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7126号)精神,促进我市航运业加快发展,福州市交通委、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向航运企业做好政策宣贯工作。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9日

 

 

 

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交通局、财政局,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榕政综〔2017126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适用注册地在市本级和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航运企业(不含省属企业)。航运企业注册地在县(市)的,实施细则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和实施。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航运企业,于2021年之前,每年61-15日向市级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

2、市级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后,负责对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复印件上需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章),并于每年的715日前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汇总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于每年的815日前报市级财政主管部门。

4、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的930日前将奖励资金下拨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其拨付给申请企业。

三、申请材料

(一)新增的自有沿海船舶奖励申报材料:1. 新增船舶运力奖励申请表(附件12.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4. 船舶营业运输证;5.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6. 船舶检验证书(若无参考载货需另附船检机构出具的参考载货量证明文件);7.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或法院拍卖证明文件;8.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9.国内水路运输备案文件(境外购置、船舶新建须提供);10.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件(进口或新建危险品船舶须提供)。

(二)运力规模奖励申报材料:1. 运力规模奖励申请表(附件22.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营业执照;4.船舶营业运输证;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6.船舶检验证书(若无参考载货量需另附船检机构出具的参考载货量)7.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内河经营者需提供)。

申报材料一式3份,相关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一)获得新增船舶和运力规模奖励的国内沿海航运企业必须承诺从领取奖励资金算起(以转账日期为准)5年内不得注销船舶。

(二)获得运力规模奖励(以转账日期为准)内河航运企业在5年内要保持《奖励办法》规定的运力规模。

(三)在《奖励办法》实施的有效期内,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运力规模奖励。

(四)新增船舶及运力规模按船舶检验证书所载“参考载货量”核定。船舶检验证书未注明“参考载货量”数据的,提供船检机构出具的参考载货量证明文件。船舶营运证载重吨与参考载货量不一致的,请及时换证。

 

附件1:《新增船舶运力奖励申请表》

附件2:《运力规模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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