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质监站,市公路局,市交建公司: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推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强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太阳城赌城,澳门太阳城条例》/澳门太阳城赌城,澳门太阳城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交安监发〔2015〕167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6〕161号)等,结合我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我委制定了《福州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
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推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强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太阳城赌城,澳门太阳城条例》/澳门太阳城赌城,澳门太阳城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交安监发〔2015〕167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6〕161号)等,结合我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市交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等媒体依法公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监管工作中掌握的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或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公路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从业单位或人员在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公开、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委、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在其门户网站设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六条 市交通委组织开展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信息公开专栏的管理。市交通质监站具体负责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定期向省交通质监局推送符合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委科信处负责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局组织开展各自管辖范围内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负责各自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和管理,定期向市交通质监站报送符合市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市公路局、市交建公司负责各自实施及代建的建设项目或养护项目的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及时向市交通质监站报送符合市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高速公路项目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收集、报送等工作由委重点办负责。
第七条 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市级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市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交安监发〔2015〕167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6〕161号)规定的信息公开目录。
(二)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质监站、市公路局、市交建公司等相关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经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质监站、市公路局、市交建公司等相关单位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
(四)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质监站、市公路局、市交建公司等相关单位监督抽查发现进场的主要材料、产品、构件等质量不合格,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
(五)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 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质监站、市公路局、市交建公司等相关单位查实的。
(六)因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
(七)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或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的。
(八)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质监站、市公路局、市交建公司等相关单位认定的其他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从业单位或人员、项目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实事、处理依据和结果、作出行政处罚或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部门、公开期限、移除时间等信息。
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
(一)信息采集。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质监站、市公路局、市交建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违法违规信息的采集工作。市交通委依法认定违法违规信息由市交通质监站一并采集汇总。
(二)信息告知。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质监站、市公路局、市交建公司应当将各自采集且符合市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在信息报送前告知拟被公开的从业单位或人员(告知书详见附件2)
(三)信息报送。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质监站、市公路局、市交建公司应于每月的第1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符合市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纸质公文、电子版、采集资料及《福州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报送表》(详见附件3)报送至市交通质监站。
(四)信息初审。市交通质监站对获取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初审,并填写《福州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审核表》(详见附件4),对满足市级信息公开目录的,提出拟公开意见,提交市交通委审核。
(五)信息公布。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市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由委科信处提供技术保障。
(六)信息移出。信息公开七满后,公开信息应从信息公开专栏移出。
第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报送市交通质监站前,各各县(市)区交通局至少应在各自信息公开专栏公布满7日(市公路局、市交建公司报送的信息在市级信息公开专栏公示),并确认无异议。
第十一条 市交通质监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将符合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推送至省级信息公开专栏:
(一)在全市信息公开专栏已公布满10日且无异议的。
(二)在每月的第3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符合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信息的纸质公文、电子版及采信资料报送省交通质监局。
第十二条 对拟在市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内容有异议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可向违法违规信息认定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诉,由其负责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从业单位或人员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违法违规信息认定的部门或单位应予以采纳。
提出申诉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诉人的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诉请求、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应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不完整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对属于市级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应及时告知市交通质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准确信息并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下列文件、文书或资料可作为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文件。
(二)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的执法文件或文书、通报和督查文件。
(三)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存在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文件。
(四)其他经认定可作为采信依据的文件、文书或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应通过质量安全检查、调查等途径,对应予信息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准确记录拟公开的基本信息和公开理由,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一)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等级、事故简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二)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隐患描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三)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处罚对象、处罚种类、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机关等。
(四)不合格主要原材料、产品和构配件应包括原材料、产品、构配件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抽检单位、不合格指标、施工单位、产品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处理结果等。
(五)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名单事由等。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自首次公布之日起12个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质监站、市公路局、市交建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档案或数据库,相关信息建档保存为10年。
第十八条 公开的信息应逐步纳入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作为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从业单位,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质监站、市公路局、市交建公司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质监站受市交通委委托对各县(市)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交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适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委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的信息公开目录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