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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Z00119-0200-2015-0000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5-01-06
  • 标    题: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考核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交建〔2014〕369号
  • 发布日期:2015-01-0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考核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交建〔2014〕369号
来源: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时间:2015-01-06 00:00

各县()及晋安、马尾区交通局, 仓山区建设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市公路局, 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我市普通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有关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对标准化建设以及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福州市普通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考核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福州市普通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考核奖惩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福州市普通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考核
奖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市普通公路建设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推进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下发的相关标准化管理文件及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普通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州市普通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考核奖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含“镇镇有干线”)和建安费5000万元以上其他普通公路工程项目的标准化建设日常检查及质量安全考核活动,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目标
 
第三条通过检查考核不断提高各参建单位标准化管理意识,强化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规范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深化施工标准化内涵,建立标准化管理常态化机制,促进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科学发展,切实提升我市普通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在建普通公路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县级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交通建设集团应制定普通公路标准化实施细则,督促项目业主牵头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在建普通公路项目标准化管理检查考核初评。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各项目(标段)工程进展情况和特点,适时开展不同形式的督查、专项检查、季度检查、半年度及年度信用考核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交通建设集团要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局有关管理要求,结合管辖的项目实际情况开展一月一督查、专项检查、季度检查、半年度及年度信用考核检查等工作,并形成检查台账资料,检查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考核采取查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及省公路管理局信用评价考核评分表相关要求和本办法相关条款,重点对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含“镇镇有干线”)各在建项目工地建设和工艺、设备标准化管理及“五集中”设置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县级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交通建设集团考核可结合辖区或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考核方法。
第六条考核工作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检查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五章 实施办法
 
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交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准化建设专项费用和标准化实施条款,对项目标准化建设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业主具体落实标准化实施,督促各项目业主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细化标准化建设内容、要求、验收支付办法,筹措并在工程量清单列支不低于建安费1%且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化建设专项费用,并将标准化建设专项费用按要求列入第100章,在项目(标段)完成招投标后写入签订的合同文本条款,该项费用需经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监督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建〔2014〕104号)要求,对工程量清单中列支的标准化建设专项费用按照以下类别分档:
(一)中标合同价在低于5000万元的施工标段,标准化建设专项费用按不低于项目中标合同总价的1.5%不低于50万元计列;
(二)中标合同价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施工标段,标准化建设专项费用按不低于项目中标合同总价的1.5%计列;
(三)中标合同价在1亿元~3亿元(不含)的施工标段,标准化建设专项费用按不低于项目中标合同总价的1.2%计列
(四)中标合同总价在3亿元及以上的施工标段,标准化建设专项费用按不低于项目中标合同总价的1.0%计列。
县级交通运输局和各参建单位要认真学习省交通厅、省公路局编制下发的相关标准化指南丛书及图解等规定,按照标准化工地建设和工艺、设备等要求,贯彻落实“五集中”设置标准。项目业主、监理总监办(或驻地办)应规范标准化建设专项费用计量支付,根据本办法落实相应奖惩措施,并将相关奖惩结果报送县级交通运输局备案。具体考核检查奖惩如下:
一、项目业主招标文件未设定标准化条款和专项费用的,取消项目业主评先评优资格,取消项目所在地县级交通部门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减项目业主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3分,并取消向省交通厅、省公路局申请本项目专项补助。
二、按照省交通厅标准化建设指南实施,符合标准化建设有关管理规定和专项要求后,项目业主提出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申请,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提交的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初核,并将初核意见上报我委核实,符合标准化建设强制推行要求后,上报省公路局复核申请专项补助。
三、项目合同段被列为市级标准化表彰、观摩和示范项目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考核结果由我委向省级优先推荐评为A级,力争其信用考核综合评分评定85分(含85分)以上;项目合同段被列为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参建单位年度信用考核结果由我委向省级优先推荐评为A级,力争其信用考核综合评分评定90分(含90分)以上。
四、因标准化建设不到位被省交通厅、省公路局通报每次扣减综合评分2分,上不封顶;被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列为重点挂牌督办项目且仍不进行整改的,或被通报两次以上的,暂缓申请省交通厅专项补助,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信用考核市级综合评定为B级或B级以下;因标准化建设不到位被市交通运输委、市交通质量监督站通报每次扣减综合评分1分,上不封顶;被市交通运输委、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列为重点挂牌督办项目且仍不进行整改的,或被通报两次以上的,取消申请省交通厅专项补助,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信用考核市级综合评定B级或B级以下;屡教不改,重复出现类似问题的直接定为C级并上报省交通厅。
五、标准化建设具体实施落实不到位,经检查不进行整改的,在标准化考核时,扣减相应信用考核分值,具体如下:
(一)标准化实施方案编制。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经检查通报,仍不进行整改的,扣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业主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1分。监理单位未按要求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经检查通报,仍不进行整改的,扣减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1分。项目业主未按要求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经检查通报,仍不进行整改的,扣减市级信用考核业主综合评分1分。
(二)“五集中”集约化生产。普通公路建设要围绕设计标准化、管理行为标准化、工地建设标准化、施工工艺标准化、安全文明标准化的“五标”建设要求,按不同项目、不同规模因地制宜分类推行“梁片集中预制、混凝土集中拌合、中小构件集中制作、钢筋集中加工配送、关键数据集中管控”的“五集中”集约化生产。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1、梁片集中预制。预制场地面积及相关设备要与预制工期、数量相匹配,场地面积、场地硬化工作(场地硬化厚度不小于10cm,作为行车道时厚度不小于15cm)、排水系统应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建〔2014〕104号),除场地受限外每发现一次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0.25分。
2、混凝土集中拌和。桥隧、路面混凝土及水泥稳定基层要采用集中拌合(可根据生产、运输及使用需要因地制宜分区域在一处或多处集中拌合,方式采用自拌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购买商品混凝土等),拌合站场地规模及生产能力不得低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建〔2014〕104号)规定的设置标准。工艺设备要采用三仓式自动计量、强制式拌和机,材料要求碎石使用两种以上级配,不同规格砂石料应设置隔墙分仓堆放(隔墙高度不低于1.5米),袋装水泥应搭设库房存放,要求场地硬化处理、排水畅通。
检查中发现:未集中拌合(采用商品砼以外),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1分;未使用三仓式自动计量、强制式拌和机且仍不进行整改的,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0.5分;袋装水泥露天存放,未采取遮盖或其他保护措施且仍不进行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0.5分;拌合站内未设置临时排水设施、场内有积水等现象且仍不进行整改的,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0.5分;除受地形限制外,拌合站面积不满足要求且仍不进行整改的,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0.5分。
3、中小构件集中制作。中小构件集中制作,场地硬化、排水畅通,场地面积应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建〔2014〕104号)规定的设置标准
检查中发现:预制场地未硬化且仍不进行整改的;预制场内未设置临时排水设施、场内有积水等现象且仍不进行整改的;除受地形限制外,预制场地面积不满足要求且仍不进行整改的。以上每发现一项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0.25分
4、钢筋集中加工。钢筋集中加工配送,优先采用智能张拉系统进行加工,场地硬化、排水畅通且设置顶棚,钢筋分类堆放,场地面积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建〔2014〕104号)要求。
检查中发现:钢筋集中加工未采用智能张拉系统进行加工配送,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1分;预制场地未硬化且仍不进行整改的;预制场内未设置临时排水设施、场内有积水等现象且仍不进行整改的;除受地形限制外,场地面积不满足要求的,以上每项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0.5分;材料堆放区、成品区、作业区未分开或隔离,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未按其检验状态与结果、使用部位等进行标识,加工制作区未悬挂钢筋大样图且仍不进行整改的,每处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0.1分。
5、关键数据集中管控。预应力张拉及压浆数据、试验检测数据(主要是砼试块、钢筋试验数据)、重要工点监控(预制场,挂篮悬浇桥梁等)、混凝土拌合情况(施工配合比、拌合时间、使用部位等)等工程管理关键数据统一集中管控并实行信息化管理,满足网上录入、查询功能。
2014年,在国省干线标准化示范项目试点关键数据集中管控,在年度信用考核时予以奖励,对施工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值调增1分;2015年,新开工的标段合同价3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关键数据必须集中管控,未组织实施的在年度信用考核时,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1分;2016年以后,所有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关键数据均应实现集中管控,未组织实施的在年度信用考核时,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2分。
(三)标识完善及隧道门禁系统等。施工单位应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工程简介牌(含工程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张贴安全文明生产、质量管理等标语;主要施工路口应设置禁止标志及方向指示牌;隧道进洞口应设置门禁系统,显示洞内人员数量动态牌和施工作业告示牌,隧道洞内应按照要求设置地质超前预警系统。
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设置工程简介牌、施工标语、路口指示标志的,每缺少一块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0.25分;发现未设置隧道门禁系统或动态牌、告示牌且仍不进行整改的,缺少一块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2分;超前地质预报系统未设置的,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2分。
(四)驻地建设人本化。要求施工驻地建设以人为本、管理有序、布局合理、环境整洁;驻点场地、道路硬化;驻地房达到办公和生活要求,专设工作室、档案室、试验室,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驻地现场告示清晰,制度健全,上墙图表完整。
检查中发现:驻点场地、道路硬化,驻地房达不到办公和生活要求且仍不进行整改的,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0.2分;驻地现场告示不清晰,制度不健全,上墙图表不完整且仍不进行整改的,每发现一张(处),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0.1分。
(五)施工工艺专业精细。砼浇筑的涵洞(通道)采用整体式钢模,台背回填采用透水性材料并标示刻度线分层夯实;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统一采用带排插振捣的三辊轴设备并使用钢模板;梁片预制内、外模均采用钢模并采用智能张拉施工工艺,设置梁体养生自动喷淋设施,钢筋加工推广采用数控弯箍机;隧道衬砌采用整体式模板台车,喷射混凝土采用湿喷工艺。
检查中发现:砼浇筑的涵洞(通道)未采用整体式钢模且仍不进行整改的;台背回填未采用透水性材料或夯实不到位且仍不进行整改的;水泥混凝土路面采用钉耙等淘汰器械且仍不进行整改的;梁片预制内、外模未采用钢模,未采用智能张拉施工工艺且仍不进行整改的;隧道衬砌未采用整体式模板台车,喷射混凝土未采用湿喷工艺且仍不进行整改的,以上每发现一处,扣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各0.25分。
第八条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标准化实施监管不到位,未提出整改意见(书面通知或监理记录)的,致使施工单位受到处罚扣减的每单项扣减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市级信用考核综合评分0.2分(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已被扣减项目的除外,不重复扣减)。
第九条对考核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项目业主应督促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根据整改意见,限时整改到位,并按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相关影像的内业资料;监理单位应做好现场签证监督工作,逐项落实整改情况后予以签字确认;整改后由项目业主会同监理单位进行逐项验收无误后报送县级交通运输局或主管单位(市公路局、市交通建设集团);县级交通运输局或主管单位(市公路局、市交通建设集团)要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备我委。我委将视实际情况会同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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