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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Z00119-0200-2014-0004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4-10-11
  • 标    题: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交建〔2014〕261号
  • 发布日期:2014-10-1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
榕交建〔2014〕261号
来源: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时间:2014-10-11 00:00

各县()及晋安、马尾区交通(运输)局,仓山区建设局,市公路局,市质监站,市交建集团
为深入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行政审批体系,我委决定进一步下放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权限,推动我市交通建设科学发展新跨越。
一、下放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
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全省规划内的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审批、核准权限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其余普通公路建设管理审批、核准权限(含项目“工可”行业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批、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备案、招投标过程监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全部下放至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下放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权限
除省级质监机构监督的项目外,纳入市级及以上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的国省干线公路、“镇镇有干线”公路、含有大桥及以上桥梁或隧道的农村公路、独立大桥及以上桥梁、独立隧道和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其余交通建设和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权限全部下放至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有关工作要求
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权限下放后,我委将加强我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为确保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有关要求如下:
(一)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属于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但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已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流转中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仍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完成该流程审批、核准工作,该流程完成后的后续审批、核准工作应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于应报备省级备案的“镇镇有干线”公路项目,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及时报我委转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权限下放后,属于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但市级交通质监部门已受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交通建设项目,仍由市级交通质监部门继续实施监督。
(三)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审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行政审批质量。同时,依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交通质监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闽交建〔2013〕156号)和福州市政府对《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市、县两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和配备问题的请示》提出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编号GZ2014GJ00589号),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年内应设立县级交通质监机构,未设立县级交通质监机构前,辖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仍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并指定有关内设科室专门负责。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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