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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Z00119-0200-2013-0007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3-10-25
  • 标    题: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公路工程项目审核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交建〔2013〕124号
  • 发布日期:2013-10-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公路工程项目审核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交建〔2013〕124号
来源: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时间:2013-10-25 00:00

各县()及晋安、马尾区交通局, 仓山区建设局, 市公路局, 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市质监站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规划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2〕115号)和省公路管理局《关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审批核备工作的通知》(闽路建〔2012〕31号)、《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闽路建〔2013〕16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普通公路工程项目审核审批质量,确保审批核备工作与省交通公路部门有机衔接,我委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州市普通公路工程项目审核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3年10月21日
 

 
 
 
福州市普通公路工程项目审核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规划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2〕115号)和省公路管理局《关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审批核备工作的通知》(闽路建〔2012〕31号)、《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闽路建〔2013〕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普通公路工程项目审核审批质量,规范项目审核审批内容、程序、时限,确保审批文件的严肃性、完整性,落实相关责任以及后续监管职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编制单位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上报的文件及资料应齐全,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条 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遵循“目标到位、责任到人、限时办理、跟踪到底”的原则。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由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市交通委负责以下普通公路工程项目的审核审批:
(一)全市规划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
(二)“镇镇有干线”公路等级达二级及以上项目;
(三)属省厅《全省建制村以上农村公路省级管理数据库》中路线功能为“乡通乡及以上”的农村公路、县道网络项目,以及确认为县、乡道的通特殊节点公路,其按晋级建设改造项目(按部颁晋三级及以上标准);
(四)群养公路危桥改造、渡改桥中的大桥及以上项目;
(五)全市专养公路项目(不含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局有关规定由省公路管理局或市公路局审核审批项目);
(六)全市群养公路技术复杂的大型地质灾害整治(含水毁工程)项目。
第五条 在委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综合规划处和建设管理处采用内审、专家审查制、双院制审查、图审机构审查等方式,具体负责普通公路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查会议纪要作为设计文本修编及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普通公路工程项目审核审批权限均包括项目“工可”行业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审批、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核备、招投标过程监管、施工许可等。
第七条 普通干线公路项目(含“八纵十一横十五联”国省干线公路及“镇镇有干线”公路项目)的工可行业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核审批,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批转福建省普通干线公路项目审核审批省级专家服务组工作制度的通知》,切实提升全市普通干线公路规划项目实施质量水平。
第八条 新规划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八纵十一横十五联”工可行业意见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八纵十一横十五联”、“镇镇有干线”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核审批实行省级核备制。
第二章 分工及组织
第九条 委分管领导负责协调项目技术审查重大技术问题,确定、签发审查意见或批复意见。
第十条 综合规划处负责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工可”行业技术审查,负责上报申请“工可”行业技术审查意见核备(或报备)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处负责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审批、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核备、施工许可等,负责上报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核备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可阶段
第十二条 普通干线公路项目应符合路线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要求,项目的工可研究报告文件及资料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范的编制深度和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求行业技术审查的请示文件(1份);
(二)项目工可研究报告的文件及资料(2份);
(三)与路线关联的有关规划图(1份)。
第十四条 综合规划处收到文本资料后,项目主办人即按照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五条 综合规划处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形成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对需修编的项目,项目主办人应督促申请人和设计单位抓紧修编后,并按第十五条做好审核工作。
第四章 初步设计阶段(或一阶段施工图阶段)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外业测设和地质勘察验收工作,委托进行桥梁和隧道工程方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八条 审批条件:项目已通过发改部门立项,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已备案,外业测设及地质勘察已验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镇镇有干线” 公路项目,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项目),行业规定需要开展的桥梁和隧道工程方案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已评审。
第十九条 申请初步设计文件(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项目,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份):
   
(一)申请审批请示文件及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函、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工可报告批复文件及工可行业意见省级核备复核意见(若项目工可行业意见需省级核备复核的项目);
(四)外业测设及地质勘察验收报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镇镇有干线” 公路项目,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项目);
(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评审意见(项目中若含有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桥梁和隧道工程);
(六)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备案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交通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转现场踏勘核对。
(二)委建设管理处确定是否组织组织现场踏勘,组织现场踏勘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若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经办人草拟初步设计文件(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批复转审核审批。
(三)在1.5个工作日内,委建设管理处处长对经办人草拟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进行审核,委分管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四)委分管领导审批后0.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文。
第二十一条 对需修编的项目,委建管处项目主办人应督促申请人和设计单位,按照审查会议纪要修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若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核审批需省级核备复核的项目,委建设管理处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报送核备申请文件和批复文件各1份,修编后的设计文件(含电子版)、初步设计核备审查简明表(见附件4)各3份报送省公路局核备。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项目,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一)审批请示件及修编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函、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核审批省级核备复核意见(若初步设计审核审批需省级核备复核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流程同第二十条。
第六章 实施阶段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对已报备的派驻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充实完善,满足现场建设管理需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将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评标报告(含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实行核备制度。
(一)委建设管理处在收到完备齐全的核备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备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项目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设计咨询招标资格预审和评标办法中设置“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等信用结果使用条款,并在评标结束后一天内填报AA级、A级单位评审情况上报委建设管理处,委建设管理处信用管理经办人员核实后报送省交通厅和省公路管理局。
(三)项目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列足施工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以及路基弯沉、桩基完整性、隧道衬砌厚度、路面各结构层强度和厚度等5项工程内容实体质量检测费用。
第二十八条 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全面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
第二十九条 项目施工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一)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二) 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申请书(3份);
2、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函、被委托人身份证(各1份);
3、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1份);
4、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已包含在施工许可申请表中);
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1份);
6、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已包含在施工许可申请表中);
7、已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各1份);
8、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1份);
9、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1份) 。
(三) 施工许可审批流程:
1、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交通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经办人在0.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审核审批;
2、1个工作日内委建设管理处处长根据经办人的办理意见签署审核意见,委分管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3、0.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月24日前按照规定的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报送项目进展和安全有关情况报表(含统计月报、监理月报、安全生产事故月报、安全隐患排查月报、季度项目进场交易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进度拨款,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委建设管理处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拨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核。
第三十二条 普通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市交通委审核审批的普通公路工程项目,若发生重大、较大变更设计应由市交通委负责审核审批。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设计文件审批提交材料同第二十三条,但不要求在施工图设计审批时已提交的材料。审批流程同第二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履行审核审批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优质服务、限时办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普通公路其它项目可参照本设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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