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为群众出行提供良好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考评办法(试行)》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全市境内已列入省、市养护管理资金补助范围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群养省道参照县道纳入考核。
第二章 考核制度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审核并汇总全市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
第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以每年11月份为准)辖区内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与上报工作。
第五条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在县级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其养护管理机构承担本区域的乡道养护管理工作,并对村道养护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根据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 养护质量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执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平整舒适;路肩整洁、平整顺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逐步构筑农村公路“通畅、安全、和谐、美观”的交通环境。
第九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含养护专项工程)质量评定依据交通部、省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评分为“养护管理考核”和“养护质量考核”两大内容以及附加加(减)分项目评价等。“养护管理考核”分为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养护资金使用与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桥梁隧道专项管理等内容的考评,“养护质量考核”分为示范线路养护质量专项抽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年终普修工作和养护专项工程完成情况等考评。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评采取1000分制,其中养护管理类300分、养护质量400分、示范线路200分、养护专项工程(农村公路网络建设、安保工程、危桥改造与渡改桥、绿色通道、大中修工程等)100分,具体见附表《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评分表》和《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示范线路检查评分表》。
另设附加项目评定分±30分: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召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议,将乡镇政府(街道)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以及在养护管理创新和宣传工作等方面具有特色的给予加分,累计最高加分30分;对养护管理不重视或不到位被媒体刊播或社会投诉等进行减分,累计最高减分30分。具体见附件《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加(减)分评分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省补养护资金(小修保养经费)年分2次拨付给各县(市、区),第一次全额下达全年的50%;第二次(余下50%)根据市级组织的年度养护管理考核情况拨付。
第十三条 市级年度养护管理考评成绩与省补养护资金的拨付相挂钩,即市级第二次下达省补资金具体办法如下:
1、考核得分≥700分,拨付第二次省补全额养护经费。
2、考核得分600—700分,暂拨付第二次省补养护经费的80%;
3、考核得分<600分,暂停拨付第二次省补养护经费。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市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向全市交通系统通报,并抄送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 市级组织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先进单位的评比活动,对于市级综合考评分≥700分的前三名单位予以表彰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养护资金,并优先安排次年度自然村公路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为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被市级暂扣第二次省补养护经费的县级交通部门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其养护管理机构落实整改工作(整改期限为次年3月底前),确保农村公路路况稳定,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因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由属地养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全责。
如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到位,经市级复查考核分≥700分,市级将全额补拨暂扣的省级养护补助经费;
如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工作仍不到位,经市级复查考核分600—700分,核减第二次省补20%的养护经费由县级当年安排与资金量相适应的小修养护指令性计划报备市级,工程完工后出具验收报告,并经市级现场核实后申请返回核减的经费;
如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工作不力,经市级复查考核分<600分,核减第二次省补全额的养护经费,核减的养护经费奖励给考核分≥700分的单位用于小修养护,并取消次年度大中修补助计划。被市级核减养护经费的县(市、区),由当地交通(运输)局应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补足小修保养省级定额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财政补助(配套)的公路小修养护经费,由县级参照市级考核办法执行,核减的养护经费由县级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